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我州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州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临时救助制度并监督指导制度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审计、监察、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村(居)民委会依照本办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五)政府救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救助单位。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6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6000-10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灾祸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给予300-15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急难救助标准。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生活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申请人应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2.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时救助审核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3.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救助对象,按季度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4.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5.单次救助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再依规给予救助。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市)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个别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
第十二条 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县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三条 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要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抓紧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切实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第十四条 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各县(市)要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县(市)要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要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成立以“救急难”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州、县(市)慈善总会要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急难问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民政部门要采取建立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等方式,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省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州级按全州户籍人口每人每年0.1元,县(市)级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列入财政预算;
(三)临时救助资金利息;
(四)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市)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帐。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县(市)人民政府不按规定足额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州级将酌情核减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的收入、使用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得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取虚报、涂改、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监督。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