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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名人故居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5 15:55:30

黔东南府办发〔2018〕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加强名人故居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加强名人故居保护利用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州名人故居保护利用,发挥名人故居在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名人故居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助推脱贫攻坚,建设黔东南文化大州作出更大贡献。

二、划定、申报与公布

(一)范围划定

按照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对“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界定要求,“确实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具有代表性或唯一性的近现代建筑,其始建年限最迟可至2000年”,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我州名人故居的划定范围界定为我州境内建于1980年以前、符合“黔东南名人故居定义”内容的,即可列为黔东南名人故居。

(二)申报程序

1.黔东南名人故居由各机关、单位、组织或公民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并组织制定申报文本。

3.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州人民政府进行申报。

(三)公布程序

1.州文物局组织专家审核文本并实地考察,提出建议名单。

2.州文物局对专家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拟公布名单提请州人民政府核定。

3.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黔东南名人故居,由名人故居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于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立保护标志。

三、保护利用原则

(一)“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名人故居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名人故居为非私有的,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名人故居,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要有计划的组织编制名人故居保护规划和名人故居保护修缮设计,分步实施抢救性保护维修工作,防止名人故居因失修而失灭。

(三)“突出重点、分类保护”的原则。将全州名人故居分为绝对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绝对保护名人故居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名人故居;重点保护名人故居为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中国传统村落、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及散落在全州各县、乡镇(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名人故居;一般保护名人故居为分布在全州范围内,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工艺、社会教育价值的名人故居。名人故居的分类保护由州文物局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名人故居的利用应根据名人故居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民风民俗和社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学和合理的利用,鼓励适度利用名人故居发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名人故居为依托的文化产业和服务行业。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保护

1.及时抢救修缮。州文物部门应对全州的名人故居按其受损程度,每年制订一批需维修的名人故居名录,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对应抢修名录中的名人故居进行维修。州文物局负责对维修工程进行指导,修缮工程结束后,组织相关专家验收。

2.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名人故居,必须征得所属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须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报批后方可实施;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名人故居,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名人故居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名人故居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当地文物部门处理;对无法进行抢救性维修的名人故居,由当地文物部门组织人员做好文字、影像档案资料,零星完好的构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在房屋拆迁、开发建设过程中新发现名人故居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住建局报告,由住建局牵头会同文物部门提出保护方案。

3.落实消防保护措施。一是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名人故居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二是设置消防设施。根据建筑火灾危险性,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源、消火栓(卷盘)等消防基础设施,列入重点保护的建筑要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报警、自动干粉灭火器、图像型火灾报警平台等设施。三是强化电器安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故居进行电气线路敷设,采取安装电气灭弧装置,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大数据平台等措施,确保电气安全。

4.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名人故居保护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及时翻漏,疏通水道,及时清除室内垃圾;接受当地文物部门有关名人故居保护的业务指导和保护监督。

(二)落实“四有”

公布为黔东南名人故居的均要落实“四有”即划定有保护范围、树立有保护标识、建立有保护档案、明确有专门的保护组织。

1.保护范围。对需要保护的名人故居,按照有利于保护、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2.保护标识。要将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要求等做成保护标识牌,向社会公示。

3.保护档案。要对名人故居的历史资料、保护价值等进行挖掘,建档立卷,以促进更好地保护利用。

4.保护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名人故居,分别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三)合理利用

合理适度利用名人故居,是充分用好民族文化宝贝,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的重要内容。但对名人故居的利用都要以有利于名人故居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名人故居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总的要求是名人故居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列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名人故居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名人故居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1.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名人故居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通过深入研究黔东南名人历史,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挖掘研究名人故居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要积极探索文化与教育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把一些重要的名人故居建设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课外教育实习展示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名人故居陈列展览、名人故事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名人故居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名人故居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2.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结合黔东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加强文化事业建设”目标及黔东南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五年发展规划的任务部署,一是要利用如周达文故居、谭钧培故居、龙大道故居,杨志成将军故居等名人故居在精神内涵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统一的优势,与名人故居所处社区环境结合,成为社区的文化活动场所,使名人故居与社区融合发展,为培育发展社区群众核心价值观服务。二是充分发挥像孙应鳌祠、夏同龢状元第、何腾蛟祠等名人故居资源在黔东南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我州城乡文化内涵,彰显我州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三是大力发展名人文化创意产业。深入挖掘名人故居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名人故居创意产品,延伸名人文化衍生产品链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名人文化产品,打造名人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四是利用大数据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运作让名人故居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五是要扩大黔东南名人故居文化影响力。通过深入挖掘黔东南名人历史信息,掌握名人出生、成长、成就形成、影响力形成等文化价值,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提高黔东南名人故居的影响力。

3.与全域旅游相结合。一是结合黔东南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黔东南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行动计划》《黔东南州“农文旅”一体化发展推进计划》的实施部署,发挥名人故居资源在壮大旅游业推动旅游“井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打造名人故居旅游品牌,培育以名人故居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产品。二是根据黔东南名人故居分布情况和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精心策划、设计好历史文化精品旅游线路,采取边利用边维修办法,使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走上可持续良性发展道路。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住建、发改、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旅游、民宗、规划、公安、国土等部门为成员的黔东南州名人故居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物局,协调全州名人故居保护工作。各县(市)对应成立县级名人故居保护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名人故居保护工作。与此同时,各县(市)要将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民间保护组织,鼓励全社会参与名人故居保护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

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赠,公布名人故居转让、出租、举办展览获得收益,向上争取名人故居保护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分类保护名人故居。

一是对绝对保护名人故居,要逐年开展有计划的维修,对纳入计划的名人故居,州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15%予以补助,县财政按核实后的25%予以补助,产权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60%。

二是对重点保护名人故居,包括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革命遗址遗迹、革命文化纪念地、中国传统村落、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内的名人故居,经批准的维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州财政局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10%予以补助,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20%予以补助,产权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70%。散落于各乡镇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名人故居,由县财政给予10%的维修资金补助,其它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负责筹集解决。

三是对一般保护名人故居,采取以奖代补办法,鼓励民间住户自行出资维修,由各县(市)按制定的保护名录及产权所有者提出的维修申请,每年编制维修计划,县财政按审核后的实际维修额的20%予以奖励,并优先考虑已经列为革命遗址遗迹、革命文化纪念地、中国传统村落内的名人故居。

(三)加强宣传,讲好名人故居故事

一是深入研究名人历史。由州文物局牵头,州党史办、州史志办、州民宗委、州旅发委等部门协作,开展名人故居历史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广泛征集名人故事,探寻故居文化价值,再现故居主人文化氛围和文化魅力。

二是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要根据地域实情,认真研究社会需要、群众需求,做好名人故居的宣传、造势、推介等活动,提高人气、知名度和美誉度。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影视文学作品、纪念画册等手段宣传名人故居,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技术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结合,发挥名人故居在地方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是做好名人文化遗产解读。州旅发委要指导全州名人故居在结合相应的历史背景、环境现状的前提下,增设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新颖别致、中外文对照的解读牌、游览手册等,营造保护和利用的良好氛围和社会共识。

四是州、县两级文物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对从事名人故居保护利用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讲解员、导游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系统规范的培训,提升名人故居的公共服务和科学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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