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发〔20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黔东南州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幸福家园,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谱写中国梦贵州篇黔东南州行动提供可靠保证。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全州城乡社区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得到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形成,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夯实城乡社区治理基础。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夯实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基础。
1.城市社区:
(1)目标任务。县(市)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按照社区人口5000人以下的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人口 5000人以上的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服务站。
(2)设置标准。城市社区服务站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和覆盖半径,服务站用房应相对集中、独立,一般安排在人口聚集,交通便利,有独立出入口,方便社区居民办事,配有停车设施的区域。城市社区服务站对外只悬挂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功能室标牌在室内悬挂。房屋结构应满足工作需求,城市社区服务站应比照或高于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公共设施建设进社区”中“八室、一站、一厅、两场所”的标准,设置党支部、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多功能室、图书阅览室(四点半学校)、文化活动室、综治中心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室、卫生健康服务站、社区服务大厅、体育活动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要统筹配套建设老年食堂、居务公开栏、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儿童之家等,合理规划公共活动空间满足社区居民文体休闲娱乐需求。
(3)明确产权。依法确认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权属,办理不动产证。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的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合理配置给社区使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农村社区:
(1)目标任务。县(市)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按照农村社区人口2000人以下的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人口 2000人以上的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完善农村社区服务站。
(2)设置标准。全州农村社区服务站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和覆盖半径,服务站用房要安排在人口聚集,交通便利,方便村民办事的区域。农村社区服务站对外只悬挂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功能室标牌在室内悬挂。房屋结构应满足工作需求,农村社区服务站设置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多功能室、图书阅览室(四点半学校)、留守儿童之家、文化活动室、综治中心室、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服务大厅、卫生室,体育活动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社区服务站用房要具备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社区便民服务大厅本着方便群众的目的,原则上安排在一楼。要设置公开栏,统筹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休闲凉亭等公共活动空间,创造条件建设“合约食堂”。
3.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途径。城市和农村社区服务站用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调剂共享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其中租赁的城市和农村社区服务站用房,应由社区或街道(乡镇)与出租方依法签订租房合同(原则上租赁期应该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改变社区服务站用房的使用性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级社区建设项目和整合各方面资金,确保每个城市和农村社区服务站用房达标。(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1.加强社区党建,突出政治引领。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把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依法依规明确为各类组织的负责人。大力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到2020年超过建制村总数的35%、2022年超过建制村总数的50%。全面推进党务、村(居)务、财务“三公开”工作,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州纪委州监委、州民政局,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
2.坚持政府主导,厘清权责边界。各县(市)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县(市)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对当前下沉到社区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厘清基层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权限、省级公布的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实际编制公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之外的其他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由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审批。上述社区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各县(市)应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3.健全自治机制,深化自治实践。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社区群众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进一步规范民主选举,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和程序,广泛动员组织社区群众依法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创业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小微权力”运行。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推动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纪委州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纪委监委)
4.培育多元主体,增强社会协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积极引导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鼓励建立社区老年协会参与社区治理。鼓励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对接、项目运作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形成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后统筹设计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项目、社工团队执行项目和面向社区实施项目的联动机制,提升社区治理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发展社区教育,增强文化自信。探索建立居民文化感召凝聚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搭建社区居民互助互动平台,引导居民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培育心口相传的城乡社区精神,不断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设置村史陈列等特色文化展示区,推动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管用一体化发展。运用社区口述史、社区民俗、社区公共空间营造等方式,培育社区文化认同。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社区(村)”活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牵头单位: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民宗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6.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乡村(社区)干部集中学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推动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长廊(专栏)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法治化水平。深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坚持依法立约、以约治理,发挥社会规范在引导群众“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方面的积极作用,助推脱贫攻坚向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提升化解能力,建设平安社区。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落实代表委员联系职责,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夯实公共安全基础。健全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强化社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升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能力。深化城乡社区警务建设,强化社区巡防队伍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强化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防范打击黑恶势力、宗族(家族)势力扰乱基层治理,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加强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覆盖城乡、面向社区、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提升调解能力。(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民政局、州信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团州委,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
8.强化科技支撑,增强治理能力。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整合各类社区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进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开发智慧社区移动客户端,实现服务项目、资源和信息的多平台交互和多终端同步。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示范行动”,利用信息技术和装备改造农业,构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台”的电商示范模式,打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进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9.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人居环境。发挥社区规划专业人才作用,广泛吸纳居民参与,科学确定社区发展项目、建设任务和资源需求。探索建立基层政府面向城乡社区的治理资源统筹机制,推动人财物和责权利对称下沉到城乡社区,增强城乡社区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持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管护行动,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清理社区证明,推进减负增效。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政务服务中心、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改进物业管理,保护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多方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楼、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地划分物业服务区域,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筹集物业服务费用,实施楼院保洁和守楼护院等物业服务。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治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委组织部、州应急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县(市)政府要比照州人民政府建立城乡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县(市)、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研究决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定期研究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州委督查督办局、州民政局,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
(二)拓宽投入渠道,加强财力保障。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城乡社区的相关资金,支持城乡社区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重点投向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城乡社区治理领域。(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队伍发展专项规划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统筹管理。每个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少于5人。设置儿保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委员会成员到县级部门或街道(乡镇)锻炼及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加大从社区“两委”中招录(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并按规定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并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提升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经费由县(市)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在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由县(市)政府统筹予以适当提高。各县(市)根据经济发展、自身财力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情况,逐步建立村(居)干部基本报酬可持续增长机制。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培训力度,每3年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全覆盖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改革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医保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
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