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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9 10:10:00

州公管委发〔20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州各单位: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专户及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已经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管理办法

5.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6.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专户及资金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对账查询和转移、封存、计息等。

第三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及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以下统称“州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本州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本州内最近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保缴纳证明。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州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缴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日常汇缴、变更、对账等业务。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州公积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更换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州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封存或销户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申报。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由职工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管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贵州省公布的上一年度黔东南州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贵州省公布的黔东南州上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州公积金中心每年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5%,上限不超过12%。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20%缴存,缴存资金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当年汇缴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在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月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应当补清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需延期的,应当于到期日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缓缴期间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州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贵州省公布的上一年度黔东南州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在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四章 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当在办妥相关手续后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调出本单位的;

(三)单位被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

(四)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当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州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入本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州外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州内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且职工及配偶在本州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州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发起的异地转移申请的,应立即办理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章 查询、计息

第二十九条 缴存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结息,结息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缴存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州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缴存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和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操作规定的,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单位更换专管员,情节严重的,州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其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使用权限。

第三十四条 州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州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州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缴存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规定用途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及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以下统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十)交自住房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

(十二)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十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提取情形的。

依照本条第(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单位已办理缓缴的除外)。办理提取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百元的余额。

依照本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缴存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提取,必须在结清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管理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符合第五条提取情形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账户处于被冻结或被查封期间的;

(二)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仍处于被惩戒期间的;

(三)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偿还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除外);

(四)使用虚假材料,虚构事实办理提取的。

第十条 缴存人同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缴存人在州外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或配偶一方须满足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条件,户籍地及缴存地以购、建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上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总额,并应在下列时间内提出申请: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对房屋交易前12个月内(原户主)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交易后不得立即办理提取,应自《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满一年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自取得加盖住建(房管)部门印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自取得购房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缴存人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

缴存人申请提前结清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州租房提取的上限规定。

第十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离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提取的,符合条件即可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缴存人账户。

第十六条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且在异地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缴存人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自取得医疗部门报销凭证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来支付医疗部门报销凭证内的自付部分医疗费。重大疾病范围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6〕27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指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而修缮的,自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修缮受灾房屋的总费用。

第十九条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交纳州内自住住房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缴费金额。

第二十条 缴存人为已被列入黔东南州(含县、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就电梯加装费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所有权人加装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所办业务对应材料向州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第二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和监护人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所有类别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缴存人婚姻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含离异,丧偶)的,需签署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州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对提取材料认定有异议的,可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1个月。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复核,州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或委托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期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缴存人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公积金中心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保证其行为真实有效。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严格按照本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州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州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及其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以下统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防范和查处违规贷款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职工在州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户籍,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的二手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地的确认以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在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前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缴存职工及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月还款额与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比不超过50%。                                  

第九条 缴存职工属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和共有权人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权人应为缴存职工配偶,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作抵押,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再支持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申请时限

第十三条 购买现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之内(不含12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购买期房应自完成商品房备案登记24个月之内(不含24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购买二手房先到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预申请,通过后自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1个月之内(不含1个月)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建造自住住房应自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造自住住房全部手续有效期内,并自取得新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不含12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以下贷款程序办理:

(一)申请。缴存职工向受托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表和下列资料:

1.缴存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证明材料, 除结婚外的其他情况还需签署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3.真实有效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款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

4.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缴存职工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6.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7.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8.其他需要的资料。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和置换贷款需预申请。

(二)受理。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申请后,对缴存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和面谈,审核通过且资料齐全的录入系统。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缴存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三)复审。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录入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州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复审未通过的应告知缴存职工不予通过的原因及其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四)审批。州公积金中心应自受托银行提交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州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缴存职工;对审批不通过的,州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缴存职工未通过审批原因及其补正方式,并退还缴存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签订合同。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当面与缴存职工及配偶签署借款合同。

(六)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担保。

(七)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办结相关手续后,以转账方式将缴存职工所借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相邻审批环节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抵押担保环节需专人负责办理,不得由受理贷款人员完成。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所借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划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或支付现金给缴存职工。置换贷款“个人办理+自筹资金”模式除外。

第五章  首付比例、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 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贷款额度应在单(双)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含)以内计算,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来计算。具体可贷额度要根据缴存职工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购房总价、公积金余额、公积金缴存稳定性、偿还能力、贷款资金风险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二十二条 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新商品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缴存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还需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置换贷款的贷款期限还需不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向受托银行作抵押担保,并与受托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发生的费用由抵押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所购期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将抵押权预告登记更换成一般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 通过抵押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由受托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用公积金按月对冲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每年可申请一次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余额本金。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满半年后可申请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贷款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逾期等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期限、抵押物、抵押人等事项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抵押人)、还款账户等进行变更。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州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贷款纸质档案应保管至贷款结清后至少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贷款纸质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逾期未收回、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和贷款电子档案应永久存储。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州公积金中心承担,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条 借款人贷款后断缴连续超过6个月的,州公积金中心对剩余贷款本金计息比照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章  贷款监督

第四十四条 缴存职工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

第四十五条 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保证其行为真实有效。对违规贷款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归还;对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将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本州骗贷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州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审定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缴纳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州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购房人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黔东南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楼盘准入管理是指商品住房楼盘项目(以下简称“楼盘”)准入前和准入后的管理。

第三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管理部成立的住房公积金审查贷款小组(以下简称“审贷小组”)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期房楼盘和现房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开企业应当及时向管理部申请为其开发的商品住房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房开企业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二)房开企业信用良好。

(三)房开企业项目建设与规划一致;项目所属楼盘主体工程完全封顶,工程进展顺利。

(四)房开企业销售人员应当培训一名公积金专管员了解住房公积金基本政策,负责引导购房人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房开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别墅、小产权房、非成套住宅类楼盘不予准入。

第七条 提供材料

(一)五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时当月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楼盘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进度情况、有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手续或相关情况说明、市场销售前景、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房开企业楼盘预售价格表、鸟瞰图)。   

(五)期房楼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现房楼盘需提供楼盘所在地正常使用的收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六)公司股东会认可担保事项决议。

期房楼盘须提供(一)至(六)项材料,现房楼盘须提供(一)至(五)项材料。必要时,提供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审核,部分材料不能留存原件的,房开企业须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在有效期限内。

第三章 楼盘申请、准入流程

第八条 楼盘申请

(一)期房楼盘申请。期房楼盘申请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分期申报。当同一期楼盘中有房屋(幢号或单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房开企业可向管理部一次或分次申报楼盘,申报时以预售许可证为基本单位。申请时需填写《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准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已签约期房楼盘分次申报的,一年内申报后续批次时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申请时当月的企业信用报告、楼盘情况,其他项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供。

(二)现房楼盘申请。现房楼盘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已签约现房楼盘分次申报的,一年内申报后续批次时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楼盘情况,其他项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供。

第九条 准入流程

(一)资料审查:房开企业提交楼盘准入申请资料后,管理部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审查申请资料。经审查不符合的,管理部应告知其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符合的应当及时开展楼盘准入前调查。

(二)楼盘准入前调查:在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至少2名管理部工作人员对申请放贷楼盘的施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资料,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楼盘建设情况、销售情况,核实具体申请资料。

(三)楼盘准入审议:审贷小组通过会议对调查合格的楼盘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对调查不合格的,告知房开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首次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申请的,管理部经调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贷小组完成审批工作;一年内再次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申请的,管理部经调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贷小组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同意后该楼盘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方可受理。

(四)签订协议:同意准入的,管理部与房开企业签订楼盘准入合作协议书,并以申报的楼盘为单位签订。

(五)楼盘信息录入: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管理部工作人员将房开企业及楼盘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

(六)楼盘公告:对已准入的楼盘由管理部报州公积金中心统一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四章  楼盘档案管理

第十条 档案管理

(一)房开企业及准入楼盘在信息变更后须及时向管理部报送变更后的相关资料,管理部在收到变更申请相关资料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归档。房开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监管账户。

(二)管理部按照“准入一次,装档一次”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     

(三)州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信息系统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房开企业楼盘准入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管理部定期对已准入楼盘的施工情况、销售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关注、了解,对发现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楼盘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为防范和管控期房楼盘贷款风险,保障债权的实现,对期房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加强贷款风险防控。

(一)严格落实期房楼盘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制度。申请期房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开企业需为贷款楼盘提供偿还贷款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人住房贷款发放至房开企业协助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完成一般抵押登记为止。  

(二)加强期房楼盘贷款发放审核。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开企业需及时向管理部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开发公司共同确认的封顶报告。贷款资金需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管理部、受托银行和房开企业要各司其职,及时做好期房转现房后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

(四)贷后跟踪管理。管理部要对期房楼盘项目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定期抽查房开企业信用、财务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房开企业及其建设楼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部可中止合作关系,停止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1.房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

2.房开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的。

3.房开企业协助他人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4.变相少收、缓收、不收购房首付款的。

5.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

7.房开企业财务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

8.房开企业发生重大变故,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和项目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3个月以上的。

9.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者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10.房开企业未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登记并移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11.其他可能发生贷款风险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十三条 贷款楼盘中止合作及重新准入流程

(一)贷款楼盘中止合作流程

管理部以及受托银行发现有风险苗头或已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至州公积金中心,由州公积金中心研究作出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决定,管理部应立即停止贷款受理及发放,同时重点关注已发放的贷款,并积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二)贷款楼盘重新准入流程

对贷款风险解除的楼盘,房开企业可向管理部重新提交准入申请。管理部调查楼盘具体情况后,及时将书面考察意见报送州公积金中心,由州公积金中心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提交相关材料予以重新准入。

第十四条 房开企业及其建设楼盘出现下列情况的,属于正常退出,退出前需向管理部提交退出情况说明。管理部应将退出楼盘名单报送州公积金中心,由州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一)房开企业楼盘已竣工验收且全部销售完毕,期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全部转为现房的一般抵押登记,近两年内无新建楼盘计划。

(二)房开企业楼盘已竣工验收且全部销售完毕,期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全部转为现房的一般抵押登记,公司正常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楼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准入申请表


附件: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准入申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房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联系  电话

座机:                         手机:

营业  执照


注册     资金


注册     地址


资质  等级


项目开发所在       县(市)办公地址


经办人


联系     电话

座机:                         手机: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     名称


项目    地址


总投资


资金     来源


资金     到位情况

土地     性质


土地     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套数∕幢数


多层

套   

建筑面积

高层

建筑面积

均售价(元/平方米)

多层均价




其中:住宅面积

其中:住宅面积

高层均价




本次合作楼盘       总建筑面积


商业


其他用房  面积


住宅   面积


项目进度安排

开盘时间:   年  月   日;封顶时间:   年  月   日;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贷款资金转入账户

信息


房开企业申请

我公司于月开发的项目地块期(区)

区(期)栋,建设手续齐全,

项目主体结构未封顶,栋项目主体结构已封顶,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

盘准入条件,现向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合作事宜。

(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部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实地查勘情况

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该项目栋主体结构已封顶。                                                                                              

房开公司现场核实人:                            管理部核实人:                                                                                                                                          

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该项目栋主体结构已封顶。                                                                                              

房开公司现场核实人:                            管理部核实人:       

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该项目栋主体结构已封顶。                                                                                              

房开公司现场核实人:                            管理部核实人:       

审贷小组意见

审贷小组成员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贷小组成员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贷小组成员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贷款资金转入账户信息:期房填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填写楼盘所在地收款账户。

2.管理部审查意见、实地查勘情况、审贷小组意见分别有三栏,每查勘一次封顶情况填写一栏,如果整个楼盘只需现场查勘一次,就只需填一栏即可。

注:1.贷款资金转入账户信息:期房填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填写楼盘所在地收款账户。

    2.管理部审查意见、实地查勘情况、审贷小组意见分别有三栏,每查勘一次封顶情况填写一栏,如果整个楼盘只需现场查勘一次,就只需填一栏即可。


附件5: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长效机制,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金监字[2021] 2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是对我州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进行研判,预先发布警示,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资金净流量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发展趋势预判实施预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和行业标准,以个贷率85%和95%为临界点,设立三个级别风险预警状态。

(一)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85%以下。

(二)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85%至95%之间,且住房公积金资金净流量连续3个月为负数。

(三)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资金净流量连续3个月为负数。

第五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监控。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月报制度,开展相关业务指标运行情况分析,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当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下列对应措施防控风险。

(一)启动一级预警,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适时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修改二套房认定标准,放宽异地贷款条件;加强保值增值管理。

(二)启动二级预警,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做好数据分析,增加编制现金流量表,强化缴存扩面和欠贷催收工作,制定贷款、提取政策调整预案。

(三)启动三级预警,实施适度收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降低最高贷款额度,修改二套房认定标准,收紧异地贷款条件,合理安排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进度,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出速度,适度调剂贷款风险准备金增加流动性。

第六条 三级预警启动、预警取消时,应向州财政部门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专户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专户和资金管理,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履行管理职能,在银行开设用于管理核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的结算账户。

第二条 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条件和流程:

(一)新申请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应在黔东南州设立分行,并已正常开展储蓄、贷款和其他中间业务,每家银行住房公积金同一类业务专户开设不得超过2个。

(二)银行书面申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委托业务类型。

(三)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受托银行。

(四)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用途,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规定办理开户手续户。

第三条  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受托银行应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住房公积金专户法人;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三)其他按规定需变更事项。

第四条  因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需撤销专户的,受托银行应协助办理撤销手续,专户内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转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按照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使用。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管理总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各管理部贷款指标原则上按照中心年度资金收支总量具体核定;各受托银行贷款指标根据中心对其上年考核结果和逾期管控综合核定。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调拨和使用严格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同行住房公积金专户间调拨资金。由中心资金核算科根据业务需要,按月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或中心党组班子成员会签后办理。

(二)跨行住房公积金专户间调拨资金。由中心资金核算科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

(三)定期存款存取。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续存、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资金运作,由中心资金核算科提出资金运作方案,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

(四)购买国债。由中心资金核算科提出方案,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

(五)支付受托银行业务手续费。根据各管理部和中心各业务科室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每年手续费原则上分2次支付。上半年业务手续费按上年度实际支付费率计算预付;下半年根据中心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费率,对全年度业务手续费进行清算结付。

(六)上缴管理费和城市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分配方案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

(七)业务异常资金退付。缴存单位错缴退款、提取和贷款发放业务正常流程处理失败后需线下支付等资金支付,由经办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资金核算科审查核实,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

(八)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费。受托银行根据银行业规定或与中心约定,银行系统自动收取的相关账户费用,由资金核算科审核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入账。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严禁违规使用。禁止违规改变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用途;禁止使用专户存入其他资金;金禁止将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利用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十条  专户资金在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使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大额存单)、购买国债、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受委托银行业务规模。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保值增值运作原则上在开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回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等情况进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流量预测,科学研判确定资金存储使用规模和期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与前台业务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衡。

第十四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按月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章 定期存单及国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存款单(大额存单)和国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一)执行专柜保管制。中心使用保险专柜存放。

(二)执行台账与凭证票据保管岗位分离制。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核对凭证票据库存情况,做好核对记录。更换经办人时,严格履行移交交接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专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职,对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中心内部执法稽核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要加大资金监督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拨、存储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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